机关各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各银行保险行业协会、学会:
为明确辖区银保监分局的监管工作职责,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监管分局“三定”规定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银保监分局和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决定授予辖区银保监分局相关保险监管事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法实施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银保监分局保险监管事权授予工作。各分局应对照《山东辖区银保监分局保险监管事权目录清单(暂行)》(见附件),逐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保险监管事权依法实施,执行到位。各公司、各协会等应及时调整相应事项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与分局的工作对接。
二、认真学习,加强沟通
省局将于近日组织保险监管事权专题培训,请各分局安排好工作积极参加。各分局也应制定保险监管事权专题学习方案,学深、吃透有关精神,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的,及时向省局对口部门沟通反馈。省局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分局保险监管事权实施的对口指导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注重衔接,平稳过渡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0日起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已经进入办理流程的相关事项,继续按原有程序办理。各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再看保险监管管事权目录清单:
山东辖区银保监分局保险监管事权目录清单(暂行)
一、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方面
(一)辖区支公司以下保险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改建和撤销审批。其中保险机构设立事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局申报计划,省局同意后执行。
(二)辖区地市级保险机构开业、改建审批。
(三)辖区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审批。
(四)辖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五)根据省局委托,对辖区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分局验收完成后,向省局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六)辖区区域性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初核。分局初核后,报省局备案。
(七)辖区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八)辖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九)辖区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十)辖区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含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管理。
(十一)辖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事项的报告、备案管理。不含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以上的报告事项。其中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事项管理,应按省局指导意见统一开展。
(十二)辖区保险许可证管理以及有关机构与高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
二、信访、举报和消费投诉处理方面
(一)对分局制定和实施的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信访事项处理。
(二)对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信访事项处理。
(三)对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
(四)对辖区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活动的举报处理。
(五)对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六)省局交办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分局负责的信访、举报和消费投诉处理。
三、行政处罚方面
(一)对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非处罚监管措施。对于银保监会或省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案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非处罚监管措施。
(二)对辖区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活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非处罚监管措施。
(三)对其他负有案件管辖权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非处罚监管措施。
(四)在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等系统中维护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四、日常监管方面
(一)监测、统计、分析、研究辖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辖区保险业风险,对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突发事件和有关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依据授权进行信息披露。
(二)监管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业务活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保证金缴存、注册资本金托管、外部审计等事项。
(三)负责辖区保险业反洗钱、反保险欺诈、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
(四)负责辖区保险信息安全管理。
(五)负责辖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险纠纷调处和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指导辖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中心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辖区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银保监会以及省局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