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将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电子化回访方式(手机APP、官方微信号等)作为和电话回访同等优先的回访方式。
修改的主要内容:支持电子化回访、强调真实性验证、保管期限10年
将回访方式的第一选择,从“电话”修改成“电话/电子化方式”。
强调对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验证。电子化回访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
将保管期限统一成10年以上。将对于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的保管期限,统一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附:银保监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原文
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内容修改为: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或电子化方式,上述方式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前款中的电子化回访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