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意义和功用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不知多少人,在毫无准备的状况下,踏上生命的另一段漫长旅程,就像在最安全的家中,突然被不熟识的人带走,要出一趟不知目的,没有归期的远门,这时候,大多数的人会感到恐惧、愤怒与不甘。上一刻还闲话家常的邻居,下一刻却在告别中悼念他的一生;前几天才约好一起去旅游的朋友,今天却有人先走一步,明天或来世者何人先到?真的无法预料。生命的无常,不是你不去想或漠视就能逃避,只有事先规划好一声必然会来到的旅程,才能更坦然面对人生,生活才会更精彩。
      保险不能保证不发生风险,但却能在风险发生时提供一份帮助,就像飞机上的降落伞,轮船上的救生圈,居家的防盗门,汽车的备用轮胎,虽然一时未必用到,但这份保障却是实实在在的。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一生无恙,现代人生活越来越好,但是,运动越来越少,压力越来越大,污染越来越严重,意外事故越来越多,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寿命越来越长,每个人和家庭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是面对生、老、病、死、残等等不可预知的每一天,谁有把握一切能尽如人意呢?一场车祸可能就负债累累;一场疾病可能会拖垮全家,这时我们会想到保险,但是保险最大的麻烦是,当你需要它时已永远都买不到它了,当然,有了保险,你就不会每天都担惊受怕了。美国前总统杰克逊说:“对于想要自助的人而言,没有比买人寿保险更好的办法!”
  人寿保险是集保障,储蓄,投资为一体,是科学解决人生五大问题的方法之一:养老、子女教育、医疗、意外、家庭理财。

 
   
保监会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个《细
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外
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共设立了65个营业机构。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这次出台的《细则》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
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
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细则》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
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
例限制。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
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在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资本
金等规定方面,《细则》加强了与保监会近日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衔接,体现了对外
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 

  《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销等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作出了规定。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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