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105种不分组)。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注:首次发生并确诊的重大疾病A与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B确诊之日需间隔至少1年。
二、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100%基本保额。
注: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1、新发恶性肿瘤;2、上一次肿瘤达到临床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三、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注:首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5年后,因新一次的中风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
四、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注:首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
五、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不分组)。
每次50%基本保额,每种中症疾病可给付1次,最多可给付2次,最高可给付100%基本保额;
注:两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等待期为180天(含第180天)。
六、轻症疾病保险金(35种不分组)。
每次3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疾病可给付1次,最多可给付3次,最高可给付90%基本保额;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8周岁前:300%已交保费;18周岁后:基本保额。
八、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8周岁前:300%已交保费;18周岁后:基本保额。
九、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300%已交保费;18周岁后:基本保额。
十、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首次轻症保险金或首次中症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