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③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期间或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