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
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
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释义)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见释义)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
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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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金额
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
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5 倍。
若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有效保险金额也要作相应比例的调整。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